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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26号 财政部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A类【国家级】政策##税收#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财税〔2004〕126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04-07-23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04-07-23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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