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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62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07-12-11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07-12-1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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