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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财税〔2008〕129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08-10-22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08-10-2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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