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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32号 财政部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7

  • 发文字号: 财税〔2011〕32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11-04-26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11-04-2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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