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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3〕102号 财政部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财综〔2013〕102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13-12-03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13-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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