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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4号 财政部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3

  • 发文字号: 财税〔2013〕4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13-12-31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13-12-3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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