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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4

  • 发文字号: 财税〔2014〕46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14-05-27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14-06-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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