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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6

  • 发文字号: 财税〔2014〕47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14-05-27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14-06-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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