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宅,鼓励普通住房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及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具体要求和有关政策,我市制订了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建设部备案。现予公布: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被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将按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特此通告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普通标准住宅
部分省市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