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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地税函〔2005〕379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通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阅读量:79

  • 发文字号: 成地税函〔2005〕379号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05-11-28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生效日期: 2005-11-2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9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规定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函[2005]457号),我市在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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