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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构建“党建+法治+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新模式

#劳动保障权益##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3-04-20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辽宁省
  • 生效日期: 2023-04-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3年底,构建起“党建+法治+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新模式,不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持续优化劳动保障服务,及时防范化解劳动争议,全年培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1万人次左右,开展平台企业专场招聘活动不少于50场,提供用工对接服务5万人次。

今年将开展五大专项行动,深入探索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路径,努力提高就业质量。开展规范用工指引行动,适时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示范指引,指导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根据不同用工形式依法合规用工。开展权益保障制度优化行动,督促平台企业持续优化派单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时间,完善劳动报酬规则,加大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力度,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等,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开展劳动安全保障行动,指导督促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鼓励企业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开展暖心服务行动,通过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等方式,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解决实际问题。开展矛盾纠纷化解行动,集中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监察,着力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逐步探索建立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相衔接的多元调处化解机制。

与此同时,完善风险防范、横向联动、纵向协同、集体协商和争议调处五大权益保障机制,建立新就业形态风险监测防范体系,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积极探索集体协商新模式,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职业伤害、订单分配、抽成比例等涉及劳动者权益事项为主要协商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在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内部设立协调员、调解员,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监察员、人民调解员、集体协商指导员“五员”协调联动作用,特别是借助律师协会进行争议调解。

优化就业创业指导、社会保险保障、职业技能提升、正向激励关爱、公共设施联动和智慧平台网络六大权益保障服务。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在人力资源市场设立服务专窗,引导鼓励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为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助力稳定就业。指导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放开户籍限制,鼓励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定时间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个人养老金。鼓励建设新职业技能平台,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担行业培训任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落实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网约配送员、互联网营销师等职业技能等级开展认定服务。及时向生活困难的劳动者发放困难补助,保障劳动者子女入学。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建立“暖心服务驿站”,打造集“日常休息、政策宣传、维权知识、心理咨询”等一体化服务模式。探索开发掌上APP或微信小程序,打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网络化一条龙服务平台,将服务驿站列入人社系统行风建设电子地图,方便新业态劳动者指尖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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