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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民〔2021〕118号 关于调整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2

  • 发文字号: 合民〔2021〕118号
  • 发文单位: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1-12-15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 生效日期: 2021-12-15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我市城区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863 元,县域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843 元;城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 19467 元/年/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 16802 元),县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 13151 元/年/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 11766 元),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 9900 元/年/人、5940 元/年/人、792 元/年/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 6930 元/年/人、3960 元/年/人、594 元/年/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 2360 元/月/人;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调整为 259 元/月/人;三、四级调整为 173 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调整为 259 元/月/人;高龄津贴调整为 80-89 周岁老年人 115 元/月/人,90-99 周岁老年人 230 元/月/人,百岁以上老年人 580 元/月/人。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遵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标。强化宣传解读,使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2 年 10 月 10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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