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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医疗保障局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职工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C类通知类政策## 大病保险#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太原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6-0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 生效日期: 2021-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近期市医保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职工大病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的通知》(并医保发〔2021〕23号):

一是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从2021年7月1日起,将我市职工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由每年96元提高到每年156元,其中单位缴费部分为108元/人/年,个人缴费部分为48元/人/年。

二是提高职工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从2021年7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保持8万元/年不变,将我市职工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2万元/年提高到52万元/年。这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合计最高支付限额就由40万元/年提高到了60万元/年。

相比原政策,新政策充分发挥大病保险“保大病”的制度内涵,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次性提高了20万元,我市参保职工的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太原市民看病就医将更具保障。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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