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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市人社发〔2024〕5号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铁岭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最低工资#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铁市人社发〔2024〕5号
  • 发文单位: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3-12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生效日期: 2024-05-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00元;

二、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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