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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2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3-0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生效日期: 2024-03-0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广大的缴存职工: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严肃性,保障资金稳健运行,依法维护广大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现就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和用途。中心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提取行为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二、缴存职工通过下列情形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虚假的婚姻证明、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收据)、契税发票、银行还款明细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等材料。

      (二)隐瞒事实真相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隐瞒婚姻状况、房产信息、虚构提取条件、进行虚假承诺以及隐瞒其他事实的。

      (三)其他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照《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职工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对到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涉嫌伪造、使用虚假材料和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后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请广大缴存职工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未批准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有业务均依法依规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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