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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医保中心函〔2024〕3号 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关于调整省本级生育津贴发放途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生育津贴##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8

  • 发文字号: 湘医保中心函〔2024〕3号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1-11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南省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的精神,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产假期间权益,经研究,决定对省本级生育津贴发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首次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收款账户,包括户名、开户银行、行号和银行账号,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单位收款账户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经办机构相关变更信息。

二、生育津贴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分娩后1年之内。逾期申报,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责任及参保职工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产假时间内,由单位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四、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应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申领生育津贴,不得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通过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错误申领生育津贴,并主动将错误申领的生育津贴退还经办机构的,可视情况减轻或不予处理。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中所涉及相关内容如有变更或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1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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