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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发〔2024〕4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 失业保险金##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40

  • 发文字号: 鄂人社发〔2024〕4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4-02-28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24-02-2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4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2号)有关要求,决定从2024年2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联动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区域由原来的四档调整为三档,分区域提高到1989元/月、1755元/月、1620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调整后的新标准足额发放到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附件:全省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202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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