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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23〕17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

# 失业保险金##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6

  •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23〕17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3-05-11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23-05-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增强失业人员更多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区1944元/月,二类区1845元/月,三类区1755元/月。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发放。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最低工资类区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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