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残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残联、财政金融局:
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2022年4月,省残联、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22〕4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各地实施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
为进一步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稳岗就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具体如下:
(一)补贴奖励对象基本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补贴奖励对象基本条件”第(一)至第(四)项条件且安排2名(含)以上残疾人(其中1名必须为本省户籍)的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
对符合补贴奖励对象基本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其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标准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80%执行(即根据核定的上年度超比例残疾人就业人数,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4倍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奖励并提供基本材料(详见附件)。
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金额计算公式
《实施办法》中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
奖励金额=核定奖励的超比例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在岗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1.6%)×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其中: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为×4)。
(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
奖励金额=核定奖励的超比例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在岗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25%)×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其中: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为×4)。
以上核定奖励的超比例残疾人就业人数只计整数部分,且应等于或者小于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在核定实际在岗残疾职工数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智力或精神残疾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均按照实际人数计算。
三、相关政策衔接
同时符合《实施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和《关于扶持盲人就业创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7〕237号)补贴奖励条件的,其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与安置盲人按摩人员机构补贴,按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助。
附件: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就业补贴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福建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申请表》1式2份;
3.《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4.税务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载明本单位(机构)上年度月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金额和参保残疾职工名单的凭证材料、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