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机关、团体、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开发区所属企业: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实现稳定就业是残疾人的迫切愿望,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帮助残疾人迈向共同富裕的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工作,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范围
市级2023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开发区所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三、审核方式
为优化政务服务,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以便民、高效、统一、安全”为基本原则,用人单位通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申报。网址:(http://220.194.147.73:8443/wbxt/#/login)
四、注意事项
(一)2023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到2025年,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及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学生、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其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机关、事业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
五、咨询方式
联 系 人:刘文豪 赵甜甜
联系电话:2131681
地点:晋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凤台东街1268号)
特此公告
晋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