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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汇算清缴##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财税〔2016〕30号
  • 发文单位: https://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wg2016/wg201605/201609/t20160930_2431227.htm
  • 发文日期: 2016-03-10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16-03-10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投资者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三、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请遵照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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