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人事)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现就做好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核验管辖
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核验”的原则,核验对象应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依法进行核验。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应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人社部门报告年度经营情况。
三、核验内容
核验对象应提交《合肥市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附件1)并如实报告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一)经营情况以及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期限、用工岗位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
2023年10月以后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可以不提交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核验时间
核验对象请填写《合肥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表》(附件2)、《合肥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汇总表》(附件3)(可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核验工作通知中下载附件),于2024年2月22日前将附件1、附件2、附件3电子版和附件1、附件2纸质版(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企业所在地区(县)人社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应于3月20日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具体时间进度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安排。
五、核验流程
(一)核验对象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相关材料。
(二)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检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三)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复核合格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检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核验对象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提供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人社部门不予延续许可。
六、核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作为完善行政许可的必要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顺利完成。核验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核验结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将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注重信用结果的比对与运用。同时,通过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实施核验,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等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分析统计。各地要通过年度核验工作,全面掌握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企业经营、员工权益保护等情况,分析劳务派遣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做好工作总结,形成年度核验总结报告,于2024年3月22日前将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经营情况报告书(附件1)、用工情况表(附件2)、年度经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联 系 人: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马骁 张璐
联系电话:63536035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