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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函〔2022〕34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启动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失业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5

  • 发文字号: 豫人社函〔2022〕343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2-12-14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22-12-1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直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豫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7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启动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登记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省本级新参保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时,同步参加失业保险。

二、关于移交划转

(一)已在河南省内属地参加失业保险并在省本级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省直单位、中央驻豫单位,其失业保险暂不作“一刀切”移交划转,可根据参保单位实际情况逐步调整。

(二)原委托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武汉局集团公司负责的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审计后参保信息、结余基金等并入省本级,由省社会保险中心统一经办。

三、关于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及我省缴费工资基数相关政策规定,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四、关于费率标准

根据国家及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相关政策规定,2023年1至4月期间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单位0.7%,个人0.3%)。2023年5月之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中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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