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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08〕7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准予被评为“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新莞人入户的通告

#见义勇为##人才建设##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东府〔2008〕72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08-07-16
  • 类别: 地方性法规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08-07-1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匡扶社会正义,在全社会形成支持鼓励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准予被评为“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新莞人入户我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准予入户对象为1997年至2007年以及今后被市委、市政府或市综治委评为“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新莞人。

二、入户方式

符合条件的新莞人入户我市,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有自有房产且房产属当地村(居)委会接管户口范围的,迁入自有住房;没有自有房产或自有房产不属当地村(居)委会接管户口范围的,可迁入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本人递交入户申请时工作单位所在镇街人才服务站集体户口。

三、受理单位

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申请入户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到辖下派出所)提交入户申请。申请所需材料及程序可登陆东莞警察网查询。

四、受理时限

为提高工作效率,入户申请设定受理时限,逾期不予受理:

(一)1997年至2007年被评为“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新莞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提交申请。

(二)今后被评为“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新莞人,应于评定次日起6个月内提交申请。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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