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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市政办〔2013〕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见义勇为##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保市政办〔2013〕2号
  • 发文单位: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13-03-29
  • 类别: 地方性法规
  • 发文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生效日期: 2013-03-29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28号)和《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陆续出台法规政策,同时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工作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合法行为。包括: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抢险救灾、救死扶伤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申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申请或推荐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情况复杂的,经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办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年。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办会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县级综治办集体讨论后,报本级政府决定;县级政府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县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延长至30日;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县级政府要将确认结果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及涉及奖励与保护工作的其他相关部门。

三、完善制度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

(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符合城镇“三无”条件的,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对因见义勇为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承担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保障和紧急救治工作。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因负伤造成的长期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超过加害人或责任人应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医保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支付;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采取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建立见义勇为人员“工伤保险专用绿色通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快速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力鉴定工作,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足额发放到位。

(三)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就业。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医疗康复期间,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而解除其劳动关系。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优先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建立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制度,予以重点扶持和就业援助。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适应性岗位和创业项目,吸纳和指导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就业和自主创业。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四)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校就读的,要纳入国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范围,优先享受国家资助。对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批准为烈士的,其子女按照教育优待政策执行;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死亡或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在学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在学人员或在学子女,要统筹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五)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六)加大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本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在确认、表彰奖励和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快侦快办,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报复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要依法从重打击、从严处理,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对在接处警过程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要第一时间做好证据收集、调查询问等工作,及时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确保见义勇为认定公正、合理、及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提供援助。

四、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的申报、认定和落实工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和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加大精神奖励力度,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帮助。对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按要求享受同级劳模相关待遇。

五、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级公安、民政、财政、卫生、人社、司法、教育、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确保各项权益保护政策落到实处。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责任落实,全面统筹推进,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待遇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监管作用,保证各个渠道资金以及政策优惠方面的待遇及时兑现。完善长效保护机制,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力度,提高抚恤标准和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救治、康复、抚恤和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格局。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图书、影视等文艺作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同时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等活动,大力宣扬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广大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与肯定,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

(四)鼓励社会参与。要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他们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拓展筹款渠道,增强筹款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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