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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工伤〔2014〕2号 河南省工伤保险处关于省直管县(市)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工伤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豫人社工伤〔2014〕2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工伤保险处
  • 发文日期: 2014-01-26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3﹞12号)关于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巩义市等10个县(市)全面实行由省直接管理体制的要求,为保证工伤保险工作的有效衔接,达到平稳过渡、正常运转的目的,经研究,就省直管县(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衔接和2014年1月1日以后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省直管县(市)作为工伤保险特殊统筹地区,享有省辖市级管理权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原省直管县(市)所在省辖市不再负责。
   二、省直管县(市)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和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下达。省直管县(市)工伤保险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直管县(市)工伤认定工作由省直管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涉及人员死亡事故的工伤认定,应当在接到申请或者受理后第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管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遇到死亡或者重大、疑难工伤认定案件,应当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意见,确保工伤认定结论的合法准确。
   四、省直管县(市)应当成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在劳动能力鉴定条件成熟之前,省直管县(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具体的鉴定材料审核、受理等日常工作;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后,由省直管县(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委托有关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定鉴定专家、组织鉴定等工作。
   五、省直管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单独统筹,单独建立基金收入账户、基金支出账户和财政专户,并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提取工伤储备金和预防费、上解调剂金。
   六、省直管县(市)工伤保险待遇核算基数,不再使用原所在省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改为使用本县(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算待遇。
   七、2013年12月31日前,省直管县(市)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按市级统筹的有关规定仍上缴到原所在省辖市工伤保险基金专户,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原所在省辖市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并支付其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和初次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
   八、2014年1月1日起,由原所在省辖市管理的省直管县(市)工伤职工(含老工伤),全部移交由省直管县(市)管理,并由省直管县(市)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当基金入不敷出时,在同级财政垫付的同时,可以申请省级储备金进行调剂。
   九、2013年12月31日前市级统筹期间,省直管县(市)上缴原所在省辖市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支付完相关人员工伤待遇之后仍有结余的,应当在本次管理体制调整后半年内返还各省直管县(市)。按照一月份返还50%,剩余部分2014年6月底之前全部返还。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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