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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工伤〔2012〕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标准执行问题的意见

#B类【省级】政策## 工伤保险#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豫人社工伤〔2012〕7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2-04-12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12-04-1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为贯彻《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相关补助费用的支付,满足工伤人员外出就医需要,现就相关待遇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要严格履行审核手续,未经审核外出治疗或无故延长住院时间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病情紧急无法履行审核手续的,应于外出24小时内口头报经办机构备案,并及时补办有关审核手续。
   二、工伤人员长期外地居住,报经办机构同意在长期居住地治疗工伤的,不报销外出就医的交通和食宿补助费用。到长期居住地所在省辖市以外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三、因工外出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在当地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属于外出就医情形,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交通和住宿费用。    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工出差规定办理。
   四、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由于路途远、住院床位紧张等因素,无法及时办理入院手续的,给予一定的住院等待期。住院等待期一般不超过5日,特殊情况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
   五、病情特殊,报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但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按规定报销交通、食宿费用,不再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不住院治疗工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日,特殊情况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
   六、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凭住院病历、出院证等记载的实际住院天数核定。
   七、《意见》及本意见中所称“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是指到省辖市以外治疗工伤。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是指到单位所在地省辖市以外地区治疗。单位跨省辖市的,按照就近和方便治疗的原则确定所在地省辖市,具体办法由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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