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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工伤〔2008〕7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工伤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豫劳社工伤〔2008〕7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8-10-3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08-10-3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职工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新发现受伤部位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充受伤部位申清,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原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诊断证明。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后,应当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同时将原工伤认定决定文书收回并存档。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保持原文号不变,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因治疗过程中新发现受伤部位,原工伤认定决定撤销,重新认定”字样。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四、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等以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为依据。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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