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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工伤〔2008〕4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通知

# 工伤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豫劳社工伤〔2008〕4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08-09-01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09-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直统筹各单位:
   为规范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回避和适用标准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鉴定标准
   依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鉴定程序
   (一)申请。凡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后,由单位统一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劳鉴办)申请。
   (二)受理。省劳鉴办接到用人单位的申请,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检查。省劳鉴办根据申请人员所患疾病及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组织专家对职工所患疾病及伤残情况进行全面客观检查。
   (四)鉴定。省劳鉴办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逐一对照标准对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讨论,并出具专家组意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初步鉴定结论。
   (五)公示。初步鉴定结论作出后,省劳鉴办应将结论在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范围内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送达。公示期满,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公示结果反馈省劳鉴办。无异议的,正式结论作出后,送达用人单位。
   五、申请鉴定需要提供材料
   (一)职工本人要求因病退休(职)鉴定的书面申请(精神病者需监护人签字)。
   (二)《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由用人单位据实填写正面,并提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同时加盖单位印章。
   (三)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与申报疾病有关的原始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四)档案袋封面必须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疾病名称、居住地等。
   六、时间安排
   自2009年1月1日起,省直统筹单位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由现行每年一次(9月份),改为每年两次,申请上报材料时间分别为每年3月1日-15日,9月1日-15日,届时不再另行通知,请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2008年申请上报材料时间为2008年9月1日~20日。
   七、其他
   各单位报送材料的同时,应将申请鉴定的全部职工进行汇总并填写汇总表(见附件),以电子表格格式一并报省劳鉴办。
   (二)鉴定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规定执行。
       
   附件:略    


   二○○八年九月一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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