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相继下发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做好稳定劳动关系工作是劳动保障部门近期的重大责任。受经济下滑的影响,我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劳动关系形势趋于严峻,社会稳定面临新的挑战,各地劳动工资工作机构要切实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现就做好稳定劳动关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摸清企业劳动关系的动态,妥善处理近期企业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企业集中的地区和工业园区,了解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品外向型企业用工动态,包括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和矛盾纠纷处理等情况。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的作用,帮助企业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依法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做到早处理、早报告,将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处理解决在当地及企业内部。
二、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一是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指导企业开展工资协商谈判,建立劳动者劳动报酬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随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而下降(但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节制度。在小型企业集中地区,要会同区域工会建立区域性工资协商调节机制。二是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对生产开工不足、停产或半停产的企业区别不同情况,指导企业依法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度。三是指导面临产品结构调整、内部机构调整的企业对职工实施集中培训,为企业发展储备人才。四是指导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的相关规定,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职工工资,但不得超过两个工资支付周期。
三、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当前经济状况下,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既要积极为企业生存排难解忧,又要依法履行职责,要求企业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落实职工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两节”将至,要防止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厉查处企业恶意欠薪行为,违法欠薪的企业不得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对因履职不到位而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影响社会稳定的工业园区不得授予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牌匾,已经授牌的将取消称号,收回牌匾。要严把经济性裁员审核关口,对不符合经济性裁员规定的企业,不得批复裁员。
四、要重视信息沟通,合理优化工作流程,精简手续,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各项国家、省市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五、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要求,逐级明确指导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具体责任人和承办人员。要充分发挥各街道和工业园区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在稳定就业、处理纠纷和争议等方面的基层平台作用,切实将协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职能延伸到基层。要按规定落实工作信息和重大劳动关系不稳定事件及隐患报告制度,防止出现因企业劳动关系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要求。请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将分管领导、责任科室、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名单、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号码于12月3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联系人:任贤良、唐启洪 87706822,李先金 87706916)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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