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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养老〔2013〕4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管试点县(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职工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豫人社养老〔2013〕46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3-12-3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14-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3〕12号)要求,经认真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省直管试点县(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权限做相应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省直管试点县(市)享有省辖市级管理权限,原所在省辖市不再负责对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负责。
   二、确保省直管试点县(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责任,2013年底前由原所在省辖市负责,2014年起由各省直管试点县(市)负责。
   三、省直管试点县(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和支出计划,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
   四、省直管试点县(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统计、财务报表等单报单列。201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经原所在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后,从原所在省辖市基金预算中扣减并单列。
   五、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按规定开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管理。
   六、从2014年起,省直管试点县(市)计划内基金缺口由省和各直管试点县(市)共同负担,其中80%由省级统筹基金负担;20%由各直管试点县(市)从结余基金中弥补。无结余基金的由当地财政弥补或通过加大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等进行解决。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政弥补。财政弥补不到位的,由省财政扣减当地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并纳入省级统筹基金。当期超计划的支出部分,由当地财政弥补,并列入下一年度财政补助基数。为确保各直管试点县(市)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直管试点县(市)累计基金结余不足2个月周转金的,由省级统筹基金予以补足,年底前统一结算。
   七、省直管试点县(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直接上解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八、省直管试点县(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待遇核算基数,不再使用原所在省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改为使用本县(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月人均基本养老金。
   九、省直管试点县(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一)正常退休,由省直管试点县(市)办理。(二)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退休、病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后,由直管试点县(市)办理。
   十、省直管试点县(市)破产国有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核销,直接向省申报。
   十一、省直管试点县(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年金方案备案改由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二、对省直管试点县(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预算执行绩效的省级考核奖励,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每年进行一次。
   十三、省直管试点县(市)不再单建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中心,数据中心建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直管试点县(市)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使用全省集中的信息系统。在完成数据向省集中之前,保持信息系统现状不变。    
   

2013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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