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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广元两市异地居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养老保险## 待遇##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2-01-1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生效日期: 2012-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成都市各区(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处)、广元市各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现将《成都-广元两市异地居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成都-广元两市异地居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实施办法

按照成都-广元(以下简称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区域合作框架协议要求,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对两市异地居住人员领取养老待遇资格互查互验。现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和两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实现核查目标

集中两市核查数据,建立交换数据库,通过网络化核查认证程序,实现互查互验,为两市核查对象提供优质的同城化无差别核查认证服务。同时收集掌握两市核查对象在对方城市的人数及居住分布情况,防范骗取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发生,实现养老保险核查认证工作“同城化、一体化”目标。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核查对象是指在两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以及领取其它相关养老待遇的各类人员。在两市异地居住的核查对象,从享受相关待遇的次月起纳入两市核查范围。

三、办理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核查对象在两市异地居住的,本人均可在法定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险卡》或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就近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设立的核查点办理核查和补核查,通查通验,随到随办,不收取任何费用。各类核查对象的核查时间周期如下:

1.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离退休(职)人员12个月内须核查一次。

2. 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3个月内须核查一次。

(二)确因行动不便,本人不能亲自到核查点认证的,可向居住地核查点提出申请,预约核查点派人上门服务。

(三)长期生病住院的,可由代办人持核查对象的《身份证》、《社保卡》或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及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证明》,到核查点办理。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住院病人要进行抽查。

(四)凡24个月以上未办理核查的,本人除持上述(一)中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协助调查函》见附件)或护照等资料,须回到本人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核查手续。

四、暂停和补发相关待遇

各核查对象在相应核查周期内未及时办理核查手续的,从核查周期的次月起,由核查对象养老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相关待遇。待补核查后的次月起,补发其相关待遇。

五、具体实施步骤

(一)2012年1-6月为过渡期,成都市依托现有街道(乡镇)社区核查点,广元市在全市设立2-3个核查点,利用K盘通过互联网登陆成都市的核查系统,实现两市异地居住的核查对象就近办理核查认证。

(二)2012年7月以后,实现两市核查数据集中,建立交换数据库,由设在两市街道(乡镇)社区的核查点,通过网络化核查认证系统通查通验。

六、建立核查联系机制

(一)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加强沟通联络。明确联络人员,确保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二)两市建立网络版核查系统及核查数据交换、比对机制。核查数据集中前采取定期通过网络交换的方式,核查数据集中后实现实时提取。经比对汇总,两市分别对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及时停发相关待遇,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两市各街道(乡镇)、社区,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核查对象的生存状况。发现失踪6个月以上、涉嫌犯罪被通缉、羁押、劳教、判刑及骗取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明确法律责任,对两市发现的核查认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和核查对象,应及时通报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化原则予以处罚。

七、附则

本《实施办法》从2012年1月起执行。


附件:协助调查函      

附件

协助调查函


                    派出所:

退休人员            身份证号:                            

       年    月至      年    月未参加我市开展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我局按规定暂停发放其养老金。根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五项第(六十七)条“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请贵所协助核实该人员在上述期间有无以上情况,以便我局恢复发放养老金。


(盖章)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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