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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保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殊优惠医疗服务补贴办法》的通知

#医疗服务##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成都市社保局
  • 发文日期: 2008-03-2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生效日期: 2008-03-26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研究医院有关工作的会议记要》(成府阅[2007]9号)的相关要求,将《成都市特殊优惠医疗服务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成都市特殊优惠医疗服务补贴办法》


成都市特殊优惠医疗服务补贴办法

为配合“惠民行动”的开展,切实减轻农民工和城镇低保人员住院医疗负担,做好特殊优惠医疗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

(一)在成都市就业的符合规定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

(二)持《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二、提供特殊优惠服务的医疗机构

成都市为农民工及城镇低保人员提供特殊优惠服务的医疗机构: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含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医院、成都铁路分局医院(以下简称惠民医院)。

三、服务项目

(一)为农民工在惠民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进行补贴;

(二)为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在惠民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进行补贴;

(三)为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提供城市医疗救助。

四、优惠政策

(一)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农民工

1、全额支付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规定的起付标准金额;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扣减起付金额后,按50%~80%的比例支付,其中:1万元以下至1万元支付50%,1万元以上至2万元支付60%,2万元以上至3万元支付70%,3万元以上的支付8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重大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二)未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农民工

1、全额支付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规定的起付标准金额;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扣减起付金额后,按20%的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重大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三)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

1、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卫发[2006]35号文),享受“六免、八减、三优惠、一方便、零加价”的优惠政策;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物价标准纳入统筹结算。

(四)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53号)执行。

五、工作流程

(一)农民工或低保人员到惠民医院就医,惠民医院应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确认住院人员身份;

(二)符合规定享受特殊优惠医疗服务补贴(以下简称优惠补贴)的农民工或低保人员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填写《享受特殊优惠医疗服务补贴登记表》(附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应享受的优惠补贴,由惠民医院一并结清;

(三)惠民医院向经办机构申报垫付的农民工或低保人员医疗费用和优惠补贴,由经办机构审核后支付。

六、结算方式

(一)农民工补贴。农民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优惠补贴由惠民医院按综合社会保险的住院医疗费报销规定和本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一并结清。次月15日前,惠民医院与市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二)医疗救助。各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为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低保人员垫付的救助资金采取预拨部分,滚动结账,每月10日前凭统计表及原始单据到当地城市医疗救助办公室结算上月发生的救助资金;当地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在每月20日前据实向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拨付上月垫付的资金。

(三)优惠项目统筹支付。惠民医院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结算时,应提供详细收费清单。

七、工作措施

(一)农民工或低保人员入院时,惠民医院应按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查验其提供的资料进行身份确认。身份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补贴。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惠民医院垫付的农民工住院期间发生的综合社会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额和优惠补贴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市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三)惠民医院应要求住院的农民工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填写《享受特殊优惠医疗服务登记表》,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时,提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提供《享受特殊优惠医疗服务登记表》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四)加强对惠民医院的监管。惠民医院应按季度向劳动保障、卫生、财政和民政等部门上报已享受特殊优惠补贴的情况(人数、项目、金额等);劳动保障、卫生、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惠民医院的监管,定期检查,防止违规现象的发生;对严重违规的惠民医院取消其特殊优惠医疗服务特约定点医院资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对享受了优惠补贴但未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用人单位补缴综合社会保险费,拒不补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申领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一)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农民工须提供身份证、综合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未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农民工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低保人员须提供《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金领取证》。

(四)惠民医院办理优惠项目统筹支付结算时,应提供详细收费清单、财政监制的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各项目物价收费标准和实际收费情况以及补差情况。

九、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止。

附:《享受特殊优惠医疗服务补贴登记表》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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