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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社险〔2009〕4号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我市城镇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社保缴费##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成社险〔2009〕4号
  • 发文单位: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09-04-13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生效日期: 2009-04-0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帮助我市城镇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持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就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成都银行”)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专款专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原则,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以下称“借款人”),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成都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专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执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6]43号),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贷款缴费人员范围。

二、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足15年,需一次性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借款人,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如本人能提供除社会保险待遇收入以外足值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需补缴以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要提供足值的抵(质)押物或有效保证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借款人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同意由成都银行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为其保留生活费后,将基本养老金剩余部分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同意若发生死亡情形时,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四、贷款采取抵(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办理的,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成都银行要求的抵(质)押物或保证人作为贷款全额担保。

五、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最低可按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六、借款人同意由成都银行代发养老金,应当与参保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委托成都银行代发养老金的协议。借款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成都银行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养老金。

七、借款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资料,向成都银行分支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所在区(市)县无成都银行分支机构的,可向邻近区(市)县成都银行分支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成都银行应在办理贷款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八、借款人应同意在成都银行分支机构开设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履行相关义务。  

九、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实施办法,按《成都银行城镇低收入人员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办法》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由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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