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贯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2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省政府办公厅已印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文件精神,现就社会保险关系接转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望及时汇总请示。
一、关于养老保险关系接转问题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原已参加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随军随队后其原个人帐户资金,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转移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11%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原已参加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省的规定转移2002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缴费个人帐户储存额(含1996年l 月1日起累计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转出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时,凭军队后勤机关的《社会保险关系接收通知书》,办理转移手续。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以后在地方实现就业并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接续时,从军队转入的个人帐户资金应全部记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在地方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关于医疗保险关系接转问题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随队后由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地方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按照规定应当参加接收地医疗保险的,由接收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出具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负责接续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其原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接收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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