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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公告

#社保综合##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6-10-12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生效日期: 2016-10-1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2013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2013年度各项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应在2014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足额缴纳201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应在2014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4年1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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