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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社办〔2023〕36号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社保综合##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9

  • 发文字号: 成社办〔2023〕36号
  • 发文单位: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23-07-21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生效日期: 2023-01-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社保局(处、中心),局各处室: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22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4912元。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2023年缴费基数按下限4246元/月、上限21228元/月执行(见附件1)。2023年1月至7月期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含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职工)已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2023年1月至7月期间已离职职工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由原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并由用人单位及职工足额缴纳;其中已变更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并由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经与税务部门共同确定,自2023年8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费基数按新的缴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灵活就业人员在2023年底前可自愿向税务部门申请补足当年已缴费标准的差额或提高缴费档次,逾期不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按延展期政策规定补缴202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缴纳。

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23年的缴费基数下限4246元/月、上限21228元/月(见附件1),暂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若四川省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2023年度缴费基数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 2023年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附件2 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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