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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社险〔2007〕13号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通知

# 社保征缴##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成社险〔2007〕13号
  • 发文单位: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07-03-1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生效日期: 2007-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社保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项目

统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文件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市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方式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指定银行代扣方式按月统一征收。其中,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用打单托收方式缴费。参保单位应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结算账户,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账户,并保证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存有足额的缴费资金。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实行银行代扣的按月缴费方式。个体参保人员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成都市个体参保人员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个体参保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个人活期结算性账户,并应保证该指定账户在每月的扣款日前存有足额的缴费资金。

三、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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