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
为近一步规范工伤服务协议机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21〕7号)以及河北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冀人社字〔2022〕316 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签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工伤保险协议机构
新申请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严格按照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21〕7号),河北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冀人社字〔2022〕316 号)文件,综合考虑职工就医需求,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要求,原则上每个县级行政区划不超过2家协议医疗机构,在2月5日前报送材料,报送方式为:市属医疗机构报送至市社保中心审核二部,县(区)医疗机构按照行政区划报送至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医疗、康复协议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全省协议机构设置规划,取得河北省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自愿履行服务协议内容;
2.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医务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有稳定的执业场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3.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康复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4.业务、财务、进销存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具备电子病历系统,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积极配合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
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收费票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遵守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7.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8.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自愿接受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9.具备二级以上医疗服务机构资质;
10.康复服务机构应提供省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审批手续。
(2)申请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全省协议机构设置规划,依法经批准取得营业执照,自愿履行服务协议内容;
2.在本辖区内处于先进水平,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良好条件;有专业的假肢、矫形器技师团队、取得假肢和矫形器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或矫形器装配工;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必备的辅助器具制作设备和工具,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信息系统;
4.有与工伤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
5.遵守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
6.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自愿接受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3)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1.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工商管理和金融管理等部门纳入不诚信记录的;
2.采取瞒报、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协议机构,被查实未满3年的;
3.发生重大医疗及质量安全事件,未满3年的;
4.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主体的多家医疗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只要有一家医疗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因违约违规被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未满1年的;
5.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罚的;
6.未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不按照相关规定接入工伤保险联网管理系统直接结算和预留10%履约保障金,或不垫付工伤职工认定工伤后的医疗费用的;
8.距已有工伤协议机构方圆500米申请同类工伤保险协议事项的。
(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县区经办、市社保中心各一份)
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机构简介、与工伤医疗相关的主要科室上年度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医疗服务能力说明等;
2.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申请表(附件1);
3.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等;
4.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材料;
5.医疗、康复机构主要科室设置一览表(附件2)。
(三)办理流程
(1)申报初审
符合申请条件且愿意承担我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任务的申请单位,请于2024年2月5日前将初次申请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单位参保地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初审,提出书面初步审核意见,与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于2024年2月23日前报市社保险中心统筹业务部。
(2)准入评估
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对申报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严格核查,并组成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评估小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复查、现场验收、集中评估,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打分。现场验收时,申请单位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查,并按规定提供验收材料。验收材料按顺序排列,装订成册,申请单位应提供原件以备核查。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评估小组,根据申请单位得分情况确定评估结果,得分85分以上的为合格。详细准入评估打分表见附表3、4。
(3)联网验收
评估结果合格的申请单位,按照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21)7号)要求,与河北省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并按规定上传相关申报信息,出具“与省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并能按规定上传相关信息验收单”。
二、续签申请工伤保险协议机构
(一)提交续签申请
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协议时间到期前,2023年年终考核合格后,有意向续签协议的,请按照经办机构考核任务辖区分配表划定的范围,于2024年2月5日前向经办机构提交续签申请。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秉承公平、公正、客观、公开原则,对照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服务要求逐条核查,做好工伤医疗协议机构续签初审工作,形成《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续签初审意见报告》,详尽说明同意续签的理由或予以取消的原因,按时报送初审报告。
(二)协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自动终止或不再续签协议:
1.申请续签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工商管理和金融管理等部门纳入不诚信记录的;
2.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或做出行政处罚的;
3.未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不按照相关规定接入工伤保险联网管理系统直接结算,未预留10%履约保障金,无法进行协议机构考核的;
5.协议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要信息变更未备案的;
6.相关证照过期失效的;
7.因转让、收购、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导致协议机构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8.连续1年未提供服务的;
9.年度考核60分以下的。
(三)续签材料(一式三份,协议机构、县区经办、市社保中心)
1.《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签订申请表》(附件1)
2.《医疗、康复机构主要科室设置一览表》(附件2)
3. 《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续签初审意见报告》
三、结果公布
各县(区)经办于2月19日将新申请及续签的初审材料加盖公章后的PDF版本通过邮箱报送至市中心统筹业务部邮箱,纸质版材料上报提交截止日期为2月23日。统筹业务部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归集分类后,经市社保中心党总支会对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供服务能力、技术水平、诊疗费用合理性管理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做出是否签订决定。将拟签订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在唐山市人社局网站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进行最终签约,协议有效期1年,不予续签的于2024年3月15日终止履行服务协议。
联 系 人:张秀伟
联系电话: 2358550
附件:1.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签订申请表
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1月24日
唐山-工伤保险
唐山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