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在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作优化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个人住房贷款额度
两人(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55万元,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执行倍数规定
在最高贷款额度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执行倍数。
(一)当个贷率小于或等于85%,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8倍。目前的个贷率为66.65%,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倍数按8倍执行。
(二)当个贷率大于85%,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5倍。
三、后续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情况发生变化达到新的倍数执行区间时,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调整执行倍数并对外公布实施。
本政策调整自新的《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生效。
【注】“个贷率”是指某一时点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比率。
个贷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00%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