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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04〕10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社区工作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4〕103号
  • 发文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04-06-02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 生效日期: 2004-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层社区建设,切实解决社区工作者的后顾之忧,稳定社区工作者队伍,促进社区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按照 2004 年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做好社区工作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改善社区工作者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 2004 年 1 月起,对全市中心城区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置的社区低保、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选举产生在岗任职的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成员和依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聘用的社区低保、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均为“两保”对象。属于以上“两保”对象,但其已在原单位,办理“两保”关系并已享受有关待遇的,仍按原渠道和标准享受“两保”待遇,不再重复办理“两保”。

二、“两保”缴费基数均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60% 确定,其中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 27% ,由单位缴纳的部分为 20% ,参保个人缴纳部分为 7%(个人缴纳比例今后随全市政策调整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 10% ,由单位缴纳的部分为 8% ,参保个人缴纳部分为 2% 。同时,参保者个人每月按 5 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者所需缴纳的“两保”资金,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市、区财政按 1:1 的比例分担;个人按比例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由此而减少的生活补贴,由市财政、民政部门研究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四、“两保”对象在岗任职期间享受“两保”待遇,依照法定程序或有关规定落选或离任后,市、区财政从其落选或离任后第二个月起,不再承担相关费用。

五、“两保”人员的参保,由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每月统一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六、社区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社区工作者“两保”工作的主管单位,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为社区工作者“两保”管理部门。上述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工作者“两保”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办理“两保”情况的摸底调查,提供需参保人员的名单、险种及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落实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参保业务并办理相关手续,指导日常管理。

七、对已参加过社会保险,中途因故停止缴费,但需要续保的社区工作者,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保险关系相关续保手续。其中断缴费期间应缴费用由本人承担,财政不予弥补。

八、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成员及社区低保、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两保”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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