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村
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8号)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遵循“属地管理、低进低出、政策衔接、财政补贴、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一)本市范围内建制村在核定职数内、2009年1月1日以后在职的村主职干部(即: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组织人事部门选聘担任村主职干部的高校毕业生和兼任村主职干部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方式
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实行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分级统筹。中心城区(即江岸、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村主职干部纳入市级统筹,远城区(即: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村主职干部纳入区级统筹。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远城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全市统一的“远城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下同)的4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二)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村主职干部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鄂政办发〔2008〕88号文件规定,由省财政补助,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乡镇(街)每月从本人工作报酬中代扣代缴。
(三)参保村主职干部名单由组织、民政部门确认后,其所在的乡镇(街)应及时到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相关手续。
(四)参保村主职干部从参保之月至符合法定退休条件之月止,应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中断缴费。
(五)村主职干部在履行职务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当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被判刑、劳教的,及时办理停缴手续,服刑、劳教期满后可续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在职村主职干部,可继续按本意见向后延续缴费直至满15年。不再担任村主职干部的,本人自愿,可继续按本意见规定缴费,延续缴费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本人不愿意按照本意见规定延续缴费的,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关系。
(七)我市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已按本意见参保且离职的村主职干部,在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本人自愿,可按本意见继续参保,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八)本意见实施后,新到任的村主职干部,由其所在的乡镇(街)党委按照村主职干部管理办法初审上报,经区组织、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再按本意见办理参保有关手续。
(九)对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保险水平高于本意见的,可按原规定执行;低于本意见的,按本意见执行。
五、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及补缴
(一)对自1996年1月1日至参保前的村主职干部任职年限(累计计算),采取补缴的办法,同时补建个人帐户,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统筹地区历年实际个人帐户规模进行补缴;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全额补缴。具体补缴时间按村主职干部实际任职时间确定,任职年限分年度计算到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
(二)村主职干部补缴工资基数按对应年度统筹地区社会月平均工资或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补缴金额属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属单位划入个人帐户或统筹基金部分,根据鄂政办发〔2008〕88号文件规定,由省财政负担。
(三)现任村主职干部1996年1月1日以后曾任村主职干部的,按上述办法补缴,其间断年份,本人自愿,可以补缴,补缴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比例为28%,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任职村主职干部可延续参保,之前担任村主职干部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意见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前没有任村主职干部经历的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
(五)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一)参保村主职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三)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村主职干部本人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四)村主职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劳教的,停发养老金,并不得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服刑、劳教期满后继续按月领取养劳金,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服刑、劳教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补发。
(五)凡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村主职干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按本意见参保后,村主职干部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前死亡或之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或尚未领完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村主职干部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后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村主职干部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一次性发给3个月丧葬补助费和10个月抚恤金。
(七)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七、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一)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核定、征缴。
(二)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八、部门职责
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组织、民政部门负责参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协调省级财政核拨经费及补齐基金收支缺口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村主职干部参保工作。
九、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国家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再予调整。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武汉-基本养老保险
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