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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 缴存基数##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1-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精神,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单位可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应当由缴存单位核定,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开始前完成核定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年度当年不变。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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