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武政办〔2004〕8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落户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人才落户#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4〕84号
  • 发文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04-05-12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 生效日期: 2004-05-1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引进人才的软环境,大力引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要求,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畅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落户的渠道,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落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准入制度。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既是一个经济发展、人才问题,又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各级人事、公安部门要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入户提供方便,努力营造一个适合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    

二、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毕办)负责审核认定已办理就业手续的大中专毕业生资格,市公安部门凭市毕办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入户介绍信》,办理大中专毕业生的落户手续。    

三、武汉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回生源地落户,凭入学前原注销户口或公安派出所证明、毕业证(或学校证明),到拟落户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进入我市人才储备的毕业生户口,可以上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上,也可以上在亲戚朋友家的户口上。其所上户口为武汉市的常住户口,可在武汉市内正常异动。    

五、在我市办理了就业手续的大中专毕业生暂无固定住所,又无亲朋好友可投靠的,可将其户口上在所在单位的集体户口上,或以单位的门牌号码单独立户,也可由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辖区的公安部门对此类毕业生的户口进行专项管理,或上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上。凡上在集体户口上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均为我市常住人口,可在武汉市内正常异动。    

六、在我市办理了就业手续而户口已签回或仍在生源地的大中专毕业生,公安部门凭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明和市毕办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入户介绍信》办理大中专毕业生的落户手续。    

七、因变更就业地,户口需迁出我市的大中专毕业生,公安部门凭市毕办在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签署“同意改派”意见及户口迁入地的用人单位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部门签署的同意接收意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二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武汉市人才引进政策

武汉市人才引进政策合集

本专题包含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毕业生落户条件、特殊人才引进、户籍制度改革等相关政策内容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