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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财政收入征管专项检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税收#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04-10-31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 生效日期: 2003-04-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严格收入预算级次,提高收入质量,保障市级财政收入及时、准确、足额上缴国库,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2002年度全市市级财政收入的征管入库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武政〔2002〕100号)中确定的市保留的重点企业和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根据《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武财预〔2002〕974号)精神,检查内容主要是各企业2002年度市级税收收入(包括征收部门征收的市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税收收入和其它财政收入)是否严格按预算级次组织入库,是否存在截留、转移、挤占市场收入的行为和其他需要检查的问题,对某些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组织和要求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整个检查工作将于2003年4月开始至6月底结束。银行、税务等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工作。各受检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违规处理凡属于违反政策混淆入库级次、截留市级财政收入的,由征收区税务部门按照其混库、截留的实际数额办理调库;对征收区故意截留市级收入的混库行为,将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以20%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干扰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三年四月五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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