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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人社发〔2015〕92号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毕业生补贴#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武人社发〔2015〕92号
  • 发文单位: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5-12-24
  • 类别: 地方性法规
  • 发文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 生效日期: 2015-12-24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及各相关部门: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困难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号)精神,现就做好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武汉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社会孤儿、烈属、残疾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均可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三、申请材料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须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身份证复印件;

   3、所在家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二)社会孤儿毕业生须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儿童福利证等证明材料。

   (三)烈属毕业生须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烈士证书及烈士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残疾毕业生须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五)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4、收款凭证。

   以上五类对象均需提供在汉口银行开立的个人账号。

   四、申领发放程序

   1、申请每年3月1日前,各院校应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2、初审公示。各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7天。将公示后无异议申请补贴人员的相关信息登录至“武汉公共招聘网”。

   3、审核。每年3月31日前,各院校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汇总表》(见附件2)等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及拨款申请送至市财政部门。

   4、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收到市人社部门审核合格的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及拨款申请后,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武汉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账户,再由市就业局拨付到毕业生在汉口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汇总表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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