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清理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四川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川医保办发〔2021〕26号)等,结合国家、四川省相关指示精神和统一要求,现将超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相关政策的清理规范情况通知如下。
一、全面规范基金不予支付范围。自2024年1月1日起,规范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累计结余部分使用,学校医疗机构和首诊医疗机构不得将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累计结余部分用于大学生健康体检、疾病预防。
二、全面清理过渡到基本制度框架。为清理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单项政策措施,全面执行国家、四川省统一的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疾病支付政策和支付范围,以下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废止:
1.《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儿童先心病救治工作的通知》(成民发〔2012〕98号);
2.《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儿童白血病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106号);
3.《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患者异地治疗费用垫付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民发〔2012〕129号);
4.《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儿童先心病救治工作中相关问题的通知》(成民发〔2013〕8号);
5.《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增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患儿救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民发〔2017〕23号);
6.《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执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肝脏、心脏移植术医疗费用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13号);
7.《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执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对肝脏、心脏移植术定额支付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函〔2017〕155号)。
三、各区(市)县医保部门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深刻认识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预期,及时向相关医疗机构和参保患者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平稳接续政策衔接期间的医保待遇经办工作,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四、本市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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