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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公管委字〔2023〕9号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贷款##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赣市公管委字〔2023〕9号
  • 发文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3-12-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2-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利率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1次但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但利率按同期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拥有1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或已使用过1次但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利率按同期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自有住房套数情况以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2011年4月20日之前在我市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计入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

五、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以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为准,大修住房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为准,翻建、建造住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商转公”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即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商转公”业务受理时间是2024年2月1日(不含)前的,按原政策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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