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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医保发〔2023〕41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阅读量:30

  • 发文字号: 渝医保发〔2023〕41号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12-2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23-12-2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成都市各区(市)县医保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战略部署,经川渝医疗保障战略合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实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高效有序推进川渝医疗保障战略合作,推动重庆市和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渝两地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川渝医疗保障战略合作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在重庆市和成都市两个统筹区(以下简称成渝两地)开展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

第三条 成渝两地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成渝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办理过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成渝两地实际缴纳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以下简称职工实缴年限),在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手续(以下简称医保退休认定)时予以互认,职工实缴年限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并在此地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其医保关系同步确定至该地,不受是否在该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该地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后参保地的限制。

(一)医保退休认定时,在成渝两地中任一参保地职工实缴年限(不计互认年限,下同),达到当地退休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规定条件(以下简称年限规定)的,可在达到年限规定的曾参保地中,确定一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二)医保退休认定时,在成渝两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但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的,应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三)在成渝两地的职工实缴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的,且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也未达到20年的,可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按当地规定补缴至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

(四)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按医保退休认定办理地当地规定补缴与统账结合方式差额后,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成渝两地医保部门应共同防范两地基金支出风险,确保统筹地区基金收支相对平衡。

第七条 本办法为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的附加政策,成渝两地职工可自愿选择享受本办法所述政策,也可选择按成渝两地本地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办理医保退休认定;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医保退休认定的,不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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