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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2006〕2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C类通知类政策##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指导#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武政〔2006〕21号
  • 发文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06-11-03
  • 类别: 地方性法规
  • 发文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 生效日期: 2006-11-0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职业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把我市建设成为中部崛起战略支点的重大举措,是加速全市城镇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教育强市的必然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 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 号),现就大力发展我市职业教育作出决定如下:    

一、明确“十一五”期间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富民为主题、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水平,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培养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使职业教育更好地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为提高农民致富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富民强市、构建和谐城市服务。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武汉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建立健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努力使我市职业教育在全省处于龙头地位,在全国有较好影响。    

“十一五”期间,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达到 4.7 万人左右,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年招生 1 万人左右;为社会输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20 万人、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 5 万人。将全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整合到 80 所左右,校均规模达到 1500 人以上。    

充分发挥各类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实施“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培养生产服务一线特别是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将全市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提高到 25% 左右,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的比例不低于 5%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提高其创业能力和文化素质,每年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6 万人以上(其中“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 2 万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4 万人),农村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 100% 接受职业培训;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每年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12 万人次以上;实施“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计划”,每年开展城镇在岗职工培训 10 万人次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培训 5 万人次以上,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使职业教育成为终身教育的重要环节。    

二、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五项工程”    

(一)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制订“十一五”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在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重点建设 2 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 45 所中等职业学校。扶持建设 2 所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 10 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带动全市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    

(二)远城区职教中心建设工程。每个远城区重点办好 1 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以其为龙头构建农村职业教育网络,使之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有关区要把职教中心建设与普通高中建设摆在同等位置,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办学条件。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远城区职教中心建设给予扶持。    

(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在重点领域建成 10 个国家级、20 个省级具有鲜明专业特色、设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满足职业院校实训需要,并逐步成为集教学、培训、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一体化的多功能教育培训中心。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加快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步伐,逐步完善职业教育实训体系。    

(四)社区职业教育网络建设工程。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社区职业教育网络。将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各种文体设施向社区开放,形成以社区教育学院为龙头、街道社区教育中心为骨干、居委会教学点为基础的社区职业教育网络。远城区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教育资源,发挥职教中心的辐射功能,发展乡镇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形成以区职教中心为龙头、乡镇成人职业教育中心为骨干、村级教学培训点等为基础的农村职业教育网络。“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 10 个社区职业教育学院、3 个国家级社区职业教育实验区、50 个乡镇(街道)社区职业教育中心。大力开展学习型城市、学习型社区、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    

(五)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工程。建立市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大力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全面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教学水平和相关学历层次,加快“双师型”教师培养。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 2 年必须有 2 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职业院校中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也可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资格评聘办法,实行分类单独评审。“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 500 万元支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各区也要安排相应专项经费。到 2010 年,“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提高到50% 以上,硕士学位获得者提高到 10% 左右。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充满活力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一)深化公办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公办职业院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公办职业院校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对一些薄弱的中等职业学校可整体改制成民办职业学校,实现机制转换。推进以人事分配制度为重点的学校内部改革,进一步落实办学自主权,全面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加快形成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良性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指导,积极举办行业职业教育,继续办好现有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参与制订教育培训规划和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企业要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也可联合举办职业院校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要切实提高企业全员素质,所有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有责任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企业支付实习学生报酬按计税工资规定在税前列支。    

(三)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全市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探索完善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努力开创公办与民办共同快速发展的新局面。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教育部门负责审批,从事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由劳动社保部门负责审批。经过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院校,具有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的权利,在税收、银行贷款、职称评定、招生就业、评先奖优等方面享受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待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职业教育领域,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参与公办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和后勤服务。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建立民办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今后新审批职业院校以民办为主。    

(四)推进职业教育集约化办学。强化政府统筹职能,因势利导,打破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推进职业教育的区域整合、总体优化,努力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使全市整合后的 80 所中等职业学校各具特色。一定区域内的各类职业院校要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学分互认、教师互聘、共同培养。鼓励创建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有条件的区要以示范性职业院校为龙头、重点职业院校为骨干、行业企业职业培训机构为依托,组建以专业为纽带的区职业教育集团,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    

(五)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积极推进武汉城市圈职业教育合作与交流,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把职业教育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优先领域,鼓励、支持职业院校与国外知名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合作举办高水平的独立职业教育机构,或开办专业课程、共建科研机构和实训基地;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引进先进的课程、教材、教学方法,参与国际职业教育服务市场竞争;拓展职业院校毕业生到海外实习、就业和留学深造的渠道,促进国际劳务输出;开展职业院校教师境外培训工作,有计划地聘请外籍教师到我市职业教育机构任教。    

四、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单纯重视学历教育向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并重转变。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加快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实施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行动计划,面向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建设 15 个中等职业、4 个高等职业教育品牌特色专业。深化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加强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努力构建以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模块化课程体系。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职业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有别于普通教育、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标准和制度。    

(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切实抓好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最后一学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教师实践制度。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技能实训,加强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大力推进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合作,加强产教结合、农科教结合,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充分利用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需要,采取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五、进一步加大职业教育投入    

(一)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实行以在校生数和学生平均培养成本为主要指标的新型财政拨款机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示范性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及师资培训等。各级财政都要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从 2007 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 30% ,农村成人职业教育经费额度按年人均 0.5 元以上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筹措和统筹安排。市发展改革委要在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一定的职业教育专项建设经费;市科技局在实施“星火富民工程”项目时,要发挥农村职业院校、乡镇(街道)成人职业教育中心的作用,开展实用技术推广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列支部分经费用于农村职业院校、乡镇(街道)成人职业教育中心的实用技术推广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积极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为我市现代制造业培养、输送技能型人才,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安排毕业生到本市制造业企业就业,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的,按政策予以补贴。    

(二)坚持多渠道筹措经费。企业要按照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 2—2.5% 的标准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计税工资总额的 1.5% 进行纳税调整;区人民政府可统筹提取其中的 0.5% 部分,用于发展本区职业教育;对不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政府可全额统筹该项提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凡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职业院校的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日常运转、改善办学条件和资助贫困生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比照优质高中建设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职业院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建设项目,免征项目征地、基建中的水电增容、人防工程、城市维护等相关配套费。    

(三)健全扶贫助学制度。市、区财政都要安排专项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2006 年市级职业教育助学专项经费安排 500 万元。职业院校要将 10% 以上的学费收入用于设立奖助学金和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减免,并优先组织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半工半读和创业实践。金融机构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为其提供助学贷款服务。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培养和就业服务工作,带动社会贫困家庭脱贫致富。    

(四)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和监督。要逐步实现政府投入资金与职业学校办学绩效挂钩,对就业率高、办学效益显著的职业学校,突破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优先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职业教育经费及时、全额用于职业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的督导、检查、监督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努力为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一)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统筹管理。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切实把发展职业教育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决定成立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职业教育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及时研究解决本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切实发挥市职业教育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社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都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支持职业教育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责任制和督导检查制度。将各级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工作任务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对职业教育重视不够、导致普通高中与职业学校比例严重失调的区一律不得评为“人民满意的教育区”。建立领导干部联系职业学校制度,安排市、区行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联系 1所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三)完善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创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劳动社保、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价及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凡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 年,市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经市劳动社保部门批准,逐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经劳动社保部门鉴定,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倡导形成尊重人才、尊重技术、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逐步提高生产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对优秀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在岗人员随着技术等级的提升及时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出版和其他大众媒体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择业观念,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优秀技能型人才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在全社会真正形成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择业观。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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